您现在的位置: 警钟长鸣 教职员工

伊春职业学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那生辉受贿、贪污案一审宣判有期徒刑十三年

伊春职业学院院长那生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那生辉简历


那生辉,男,满族,1963年12月生,黑龙江哈尔滨人,1987年8月参加工作,199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东北林业大学物理系物理专业毕业,大学学历,理学学士学位,高级会计师。


1983.09—1987.08 东北林业大学物理系物理专业学习


1987.08—1988.12 嘉荫团县委干事


1988.12—1994.05 嘉荫县计委科员


1994.05—1996.12 嘉荫县计委副主任


1996.12—1997.09 嘉荫县计统委主任


1997.09—1997.11 嘉荫县计委主任


1997.11—1998.07 嘉荫县向阳乡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团主席


1998.07—1998.12 嘉荫县委组织部组织员、向阳乡党委书


1998.12—2001.12 嘉荫县财政局局长


2001.12—2002.01 嘉荫县副县长、财政局局长


2002.01—2003.10 嘉荫县副县长


2003.10—2009.12 伊春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009.12—2012.03 伊春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农业开发办主任


2012.03—2016.02 伊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


2016.02—2017.02 伊春职业学院副院长(正处级)


2017.02至今 伊春职业学院院长

清廉龙江20211103 10:44


日前,经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伊春职业学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那生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那生辉违反政治纪律,串供并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并报销旅游费用;违反廉洁纪律,违规经商办企业,搞钱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违规设立并使用“小金库”款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侵吞巨额公款,在工程承揽、国有资产出售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贪污、受贿犯罪。


那生辉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为官不廉,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亦官亦商,侵吞巨额公款,大搞权钱交易;为政擅权,违规设立并使用“小金库”款项,规避财务监管;道德败坏,搞钱色交易,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那生辉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那生辉简历


那生辉,男,满族,1963年12月生,黑龙江双城人,1987年9月参加工作,199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东北林业大学物理系物理专业毕业,大学学历,理学学士学位,高级会计师。

1983.09—1987.09 东北林业大学物理系物理专业学习

1987.09—1988.12 嘉荫团县委干事

1988.12—1994.05 嘉荫县计委科员

1994.05—1995.08 嘉荫县计委副主任

1995.08—1996.03 嘉荫县计委副主任、乌云镇副镇长

1996.03—1996.12 嘉荫县计委副主任

1996.12—1997.11 嘉荫县计统委主任

1997.11—1998.12 嘉荫县向阳乡党委书记、人大主任

1998.12—2000.07 嘉荫县财政局局长、采购办主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2000.07—2001.12 嘉荫县政府县长助理、财政局局长

2001.12—2003.10 嘉荫县政府副县长

2003.10—2009.12 伊春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009.12—2012.03 伊春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农业开发办主任

2012.03—2016.02 伊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

2016.02—2016.08 伊春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

2016.08—2017.02 伊春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伊春卫生学校校长

2017.02—2021.11 伊春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伊春卫生学校校长

2021.11—2022.01 伊春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伊春卫生学校校长

2022.01 免职

黑龙江纪委监委20220520 16:09


2023年2月10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伊春职业学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那生辉受贿、贪污案件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那生辉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对查封、扣押在案的涉案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0年底至2018年1月,被告人那生辉利用担任嘉荫县财政局局长、副县长,伊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伊春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及个人在工程承揽、国有资产出售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47万余元。2012年12月至2014年7月,那生辉利用担任伊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905万元。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那生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应予数罪并罚。那生辉到案后主动交代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系自首;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上缴部分赃款赃物,可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02-10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