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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学谋私受贿64.5万元 某职业技术学校副校长获刑三年

4月30日,兴文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某职业技术学校原工会主席朱某犯受贿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23年,被告人朱某利用其担任某职业技术学校党总支委员、副校长等职务之便,在某职业技术学校开展校企合作、输出学生到企业实习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64.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4.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全额退赃,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前期庭审过程中,兴文县石海镇、人社局等百名职工到庭旁听庭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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