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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李华涛受贿案一审宣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李华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贵州省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20240621 17:00


日前,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纪检监察组、贵州省监察委员会对贵州金融监管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李华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华涛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背组织原则,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个人决定任免干部,在被监管机构职工录用工作中,违规为他人谋利并收受他人财物;廉洁底线失守,纵容、默许家人利用本人职权谋取私利,亲友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知情未予纠正,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以亲属名义违规入股银行机构;丧失纪法底线,利用职务便利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贷款融资、人事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华涛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华涛开除党籍处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经贵州省监委研究,决定将李华涛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20241220 17:00


2025年7月3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李华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华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对李华涛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至2024年上半年,被告人李华涛利用担任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延安监管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党委委员、副局长,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及个人在贷款融资、人事利益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69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华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李华涛部分犯罪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涉案赃款已全部退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李华涛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六盘水中院20250731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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